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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稿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发布日期:2025-03-31 19:38:00 分享到:
 
 

——2025年3月28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会议安排,现将2024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的战略高度,对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效。2024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各项要求,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开展备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2024年,我们扎实开展备案工作,完善备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有件必备。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40件。其中,市政府规章4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件,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8件,均通过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双线进行了报备。总体来看,各制定机关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报备意识明显增强,报备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发现报送备案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备案形式要求的,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补充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二、开展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2024年,我们综合运用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等多种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对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办公厅送法工委进行审查的同时,将涉及相关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职责分工分送相应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其中,监察和司法领域2件次,财政经济领域9件次,教科文卫领域3件次,城建环保领域10件次,农业与农村领域2件次,民宗侨领域1件次,社会建设领域2件次。

  经审查,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总体上遵循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违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等情形。

  在审查中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存在用词不当、表述不准确可能造成理解歧义和执行不当等问题,法工委已及时与制定机关联系沟通,提醒制定机关在实施和修改规范性文件时予以注意。

  2024年,市人大常委会未收到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也未收到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共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移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处理的公民审查建议6件。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做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移送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工作高度重视,提出工作要求,法工委对涉及的6件规范性文件逐一进行了审查和研究,会同有关方面通过发函、召开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深入了解具体情况,与有关方面反复沟通,并根据文件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后,及时将研究处理情况反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三、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实现与时俱进、完善发展。

  (一)关于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明确的部署要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在备案审查工作方面所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2024年9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细化规定了备案审查机关职责分工,同时从备案、审查、处理、保障与监督等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完善了备案审查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以法治的力量保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走深走实。

  (二)关于备案审查能力建设情况

  一是积极参加备案审查工作的学习交流活动。202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重庆市举办首次全国性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作了备案审查工作专题辅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以及各省区市同仁,共同交流探讨备案审查工作,展示我市备案审查实践成果,得到各方面肯定。与来津调研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深入交流备案审查工作先进经验做法。日常工作中,加强与各省区市同仁的联系交流,互通有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二是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推动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工作职责,持续巩固市和区两级人大常委会报备文件范围“全覆盖”、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全覆盖”、落实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全覆盖”。对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开展调研,了解情况,解决问题。组织召开各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业务交流会,解读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对规范性文件报备和审查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辅导。在日常工作中,通过提前研究交换意见、转发学习资料、购赠业务书籍、分享经验做法等方式,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指导,提高全市备案审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完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情况

  全面建设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工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指导下,2024年1月,天津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正式上线运行,服务社会公众无偿查询使用。赵乐际委员长到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调研时,听取我市数据库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对数据库建设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筹部署,以推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提质增效为目标,法工委会同办公厅认真组织开展数据库建设“回头看”工作,做好数据库的功能改进、数据梳理和工作推动。一是组织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对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入库情况开展自查,同时关注学习全国其他省级地方数据库收录文件情况。二是按照“回头看”对依托科研院所、专家学者开展分析研究的工作要求,委托天津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组成专家组,对数据库建设工作和发挥作用情况开展专业评估。三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工委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实地调研,了解区级政务公开工作与数据库上传发布情况,并推动对乡镇级规范性文件的入库与监督工作。四是将天津人大官网的立法公开文件同步到数据库中,为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和制定情况提供参考。五是在新制定的备案审查条例中增加关于数据库运行、宣传与维护的规定,对数据库的公共服务属性和经费保障加以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与及时上传、发布、清理、更新规范性文件数据的义务等内容。

  专家组经研究评估,对数据库建设给予了充分肯定,形成了3万余字的评估报告,系统地总结梳理了数据库的建设情况、特色亮点等,同时从数据库的形式、内容、对接与融合利用等方面提出研究性意见建议。

  截至2024年12月底,数据库已归集各类规范性文件及历史文件4384件,现行有效3766件。地方性法规及历史文件491件,现行有效247件。政府各类文件3690件,法院文件30件,检察院文件18件,为社会公众查询使用提供了便利。

  五、做好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规清理工作,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听取汇报,对做好具体工作提出要求,责成法工委牵头,认真组织我市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以实际行动维护法治统一。

  (一)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地方性法规及决议决定专项清理

  为落实中央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法规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涉企地方性法规及有关决议决定开展了全面自查,对截至2023年底我市现行有效的242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共梳理出138部涉企地方性法规,形成了天津市涉企地方性法规清单。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聚焦中央和市委文件明确的“六个方面重点问题”认真梳理研究,未发现我市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平等对待企业的内容。法规清理有关情况连同各区人大常委会涉企决议决定的清理情况,已于2024年8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二)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对截至2024年6月我市现行有效的245部地方性法规进行研究,积极推动落实清理任务要求。经认真研究梳理,《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等5部地方性法规存在明显滞后的情况。2024年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打包废止了《天津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若干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还需要进一步研究,适时启动修改或废止工作。法规清理工作有关情况,已于2024年12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六、关于2025年工作初步安排

  2025年,法工委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持续深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让备案审查更有力度、更具刚性,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做出法治贡献。

  一是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和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深入学习领会法律法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要求,适时组织开展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推动落实各项制度规定,促进备案审查各环节工作规范开展,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的能力和质量。

  二是继续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机制。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完善根据地方性法规的明确要求对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程序。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好、运行好我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三是持续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认真学习领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各项要求。加强与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联系,通过日常业务交流、实地调研等方式,促进区人大常委会不断提高备案审查业务能力。支持区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

  四是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深化相关领域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中央精神、法律规定和时代要求的规定。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监督法、代表法,对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等涉及人大自身建设方面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通过打包修改等方式进行及时清理。

  五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完善备案审查专家咨询机制,健全完善专家库。在备案审查研究工作中,注重听取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进一步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备案审查的途径。在办理公民、社会组织等提出的审查建议时,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提高办理工作成效,努力通过备案审查工作弘扬法治精神、回应社会关切。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文号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37号

  2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38号

  3

天津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39号

  4

天津市华侨捐赠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0号

  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政规〔2024〕1号

  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违规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告

津政规〔2024〕2号

  7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4〕3号

  8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规〔2024〕4号

  9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规〔2024〕5号

  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禁止使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的通告

津政规〔2024〕6号

  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3〕12号

  1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1号

  1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2号

  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3号

  1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4号

  1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5号

  1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6号

  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企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7号

  1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8号

  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9号

  2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合理住房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10号

  22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24〕115号

  23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高水平推进美丽“滨城”建设的决定

津滨人发〔2023〕57号

  24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调研工作办法

津河西人大发〔2023〕62号

  25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北人发〔2024〕3号

  26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北人发〔2024〕4号

  27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8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号)

  29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号)

  3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若干意见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二号)

  31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工作办法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三号)

  32

关于区级国家机关向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和征求意见的工作办法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四号)

  33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约谈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五号)

  34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35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津丽人〔2024〕2号

  36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十七号)

  37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系统化全域建设海绵城市的决定

津滨人发〔2023〕41号

  38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津丽人〔2024〕11号

  3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的决定

津滨人发〔2024〕29号

  4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津丽人〔20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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