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阅文系统代表履职平台
 首  页   人大概览   时政要闻   人大要闻   重要发布   立法聚焦   监督纵横   人事任免
 领导之窗   代表工作   工作动态   机关党建   基层人大   专题讲座   人大杂志  人大资料库
您当前的位置 : 监督纵横  >  备案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5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稿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发布日期:2026-03-28 11:10:00 分享到:
 
 

——2026年3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2025年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完善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制度机制”,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2025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与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认真履职、扎实工作,推动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成效。

  一、落实“有件必备”,报备质量持续提高

  我们扎实开展备案工作,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提高报备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2025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市“一府一委两院”和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9件。其中,市政府规章3件,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1件,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2件,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3件,上述文件均通过纸质方式和电子方式双线进行了报备。总体来看,各制定机关能够依法履行报备职责,报备质量不断提高,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一步增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严把形式审查关口,对符合备案形式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予以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分送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发现个别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备案形式要求的,及时与制定机关沟通补充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二、强化“有备必审”,审查工作持续规范

  审查过程中,坚持以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为审查重点内容,综合运用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等多种方式,加强与制定机关沟通联系,了解有关背景情况,准确把握审查尺度,认真研究分析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的问题,努力提高审查工作质效。

  我们对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主动审查。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严格落实审查责任,充分发挥“专职”与“专门”的各自优势,形成审查工作合力。全年接收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监察和司法领域4件次,财政经济领域5件次,教科文卫领域4件次,城建环保领域7件次,农业与农村领域2件次,社会建设领域6件次,相关专门委员会均对涉及本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研究,及时提出了书面审查意见。

  我们对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开展依申请审查。全年收到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2件,没有收到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审查要求。对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经与有关方面深入了解情况,形成审查意见,及时向审查建议提起人反馈,做好沟通和答复工作,运用法治方式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实际问题,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有错必纠”,制度刚性持续增强

  我们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发挥审查纠错功能,对于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和推动制定机关予以修改或者处理。

  依法督促纠正涉及不适当设置罚款的有关问题文件。有的政府规章规定,停车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驶离道路停车泊位的,通知其限期缴纳停车费用;期满未缴纳的,应当进行催缴;经催缴仍未缴纳的,责令补缴,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我们经审查认为,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停车未缴纳停车费,不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宜设定行政处罚。我们发函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有关部门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依法督促纠正涉及区人大常委会履职的有关问题文件。有的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规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镇街人大进行执法检查,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镇街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我们经审查认为,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据此,区人大常委会委托镇街人大或者与镇街人大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我们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其纠正该规范性文件,现制定机关已完成该规范性文件的修改。

  四、加强制度能力建设,业务基础持续夯实

  一年来,我们以贯彻实施《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为契机,持续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以制度化和规范化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走深走实。

  一是完善数据库管理制度。我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于2024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服务社会公众无偿查询使用。为规范数据库的运行、管理和使用,确保数据全面、准确、有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厅对数据库有关功能、操作流程和权限管理等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天津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使用管理办法》,对数据库运行原则、制定机关责任、数据库的维护管理等作出规范,为提高数据库运行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机制。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力资源优势,法制工作委员会立足工作实际,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市委党校等单位遴选聘请了13名备案审查咨询专家,吸纳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正式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机制,为高质量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撑。我市相关做法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领导同志的批示肯定,编印成工作简报宣传推介,供学习参考交流。

  三是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密切与各区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工作联系,以电话沟通、现场授课、发送资料等多种方式,“点面结合”推动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关口前移,对部分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重要、复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推动制定机关加强有关问题研究论证,促进制定机关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把好内容的质量关。指导区人大常委会依法落实备案审查年度工作报告制度,规范报告工作程序,提高全市备案审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五、开展法规清理,立法时效性持续提升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和推动保障新出台重要法律实施,认真组织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有效实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署,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照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重点围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等方面,对我市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140件地方性法规开展全面清理,未发现存在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和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规定,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我市有效实施。

  二是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法规清理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与有关方面协同配合,在2024年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两件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经研究发现已明显滞后于形势变化,不适合继续适用,实践中已不再执行。2025年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出决定,废止了相关法规。

  过去一年,备案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求,对照人民群众关切期盼,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对备案审查工作的宣传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等。我们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改进。

  六、关于2026年工作初步安排

  2026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党组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功效,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不断展现新气象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进一步落实“三有三必”要求。深化拓展“有件必备”,督促制定机关改进报备工作,严格落实报备责任;深化落实“有备必审”,强化主动审查和依申请审查,提高审查工作质效;深化坚持“有错必纠”,对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加大纠错力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努力构建备案、审查、纠错全链条监督闭环,使备案审查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上更有高度,在回应民生关切上更有温度,在强化制度刚性约束上更有力度。

  二是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机制。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工作合力,提升备案审查整体效能。完善细化地方性法规配套规定报备程序,明确报备主体、报备形式等内容。梳理总结近年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经验,细化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审查标准。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报告质量、规范报告程序。

  三是进一步加强备案审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全市备案审查工作培训,推动各项制度规定落实,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发挥好备案审查咨询专家作用,拓展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推动备案审查理论和实践创新发展。加强对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支持基层人大在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探索创新。运行好我市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加强数据上传、维护和使用,以信息化、智能化赋能备案审查工作。

  四是进一步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出台实施,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要求,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及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研究、评估,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坚持高质量立法与高质量备案审查并重,推动备案审查工作与立法工作相结合、相促进。

  五是进一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备案审查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察民情、听民声、汇民智。注重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优势,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备案审查的途径。认真办理公民提出的审查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备案审查工作成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六是进一步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报送我市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做法,寻求指导帮助。充分利用天津人大网站、“天津人大”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加强对备案审查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宣传推介,提升社会认同感。加强备案审查典型案例宣传,讲好备案审查故事,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

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文号

1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2

天津市人民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3

天津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津政规〔2024〕7号

5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规〔2025〕1号

6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津政规〔2025〕2号

7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规〔2025〕3号

8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5〕4号

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电子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11号

1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12号

1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4〕13号

1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1号

1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引进培养用好人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2号

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升城市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新市民安居乐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3号

15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津政办规〔2025〕4号

1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5号

1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小客车调控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6号

18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7号

19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8号

2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9号

2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10号

22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11号

23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12号

2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规〔2025〕13号

25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损害赔偿数额参考标准的通知

津高法〔2025〕101号

26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标的限额的通知

津高法〔2025〕164号

27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号)

28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津武人发〔2024〕46号

29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

津南人发〔2024〕6号

30

宝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宝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十号)

31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津南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办法》的决定

津南人发〔2025〕28号

32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若干意见

津辰人〔2025〕28号

33

关于修改《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工作制度的决定

东人发〔2025〕41号

34

关于废止《关于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办法》等工作制度的决定

东人发〔2025〕42号

35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办法

东人发〔2025〕43号

36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办法

东人发〔2025〕44号

37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办法

东人发〔2025〕45号

38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的办法

东人发〔2025〕46号

39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存量资产盘活提升发展质量效益的决定

津滨人发〔2025〕29号

 
 
Copyright 2007 www.tjr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2007612号-1
主办: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技术支持: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