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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5-01-22 10:17:55 分享到:
 
 

——2025年1月15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李虹

各位代表:

  我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就《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大运河天津段是运河时代的京畿门户、漕运枢纽和海漕转运节点,是千年运河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了天津城市的产生、发展和兴盛,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要的文化价值。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对于促进深入挖掘大运河承载的丰富历史文化资源,推动我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古老大运河焕发时代新风貌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大运河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流动的文化,要统筹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保护大运河是运河沿线所有地区的共同责任。”“要古为今用,深入挖掘以大运河为核心的历史文化资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工作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作为大运河的重要枢纽,天津被称为“运河载来的城市”,其形成与演进、发展和兴盛与大运河息息相关。制定条例,就是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入挖掘大运河深厚的历史底蕴,充分展现大运河文化,打造大运河璀璨文化带、绿色生态带、缤纷旅游带,书写千年运河壮美诗篇。

  (二)制定条例是展现城市文化特色和精神气质,坚定文化自信的客观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文化自信的民族,才能立得住、站得稳、行得远。”2024年初,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要求天津在推动文化传承发展上善作善成,强调以文化人、以文惠民、以文润城、以文兴业。大运河所孕育的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的重要标识,是形塑中国文化的重要基因。大运河派生出运河文化、漕运文化、移民文化、盐商文化、港口文化及商埠文化,共同形成了天津包容、开放、多元的文化品格。制定条例,就是以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为切入点,结合我市实际,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三)制定条例是促进天津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打造“魅力天津”城市名片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沿线名城名镇保护修复、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运河航运转型提升统一起来,为大运河沿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创造有利条件。”大运河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是千年运河在新起点上的再出发。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为发挥大运河实体作用,借势借力推进大运河沿线联网、融汇发展提供了时代机遇。制定条例,就是要通过立法推动天津融入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统筹大运河相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以大运河文化为引领,促进天津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过程

  2024年7月、9月、12月,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发挥代表主体作用,先后两次通过代表履职平台征求全体市人大代表意见,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进行了调研、座谈。坚持开门立法,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征求市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专家学者,以及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深入开展调研,到北、南运河天津三岔口段、西青区杨柳青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静海区九宣闸等进行立法调研,实地了解大运河天津段河道保护和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利用的新实践新经验。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组织代表进行集中研读,深入全市十七个代表团,面对面听取市人大代表意见,对一百余条意见逐条梳理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对草案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2024年12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经常委会三次审议形成的条例草案,贯彻了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我市实际。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比较成熟可行,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工作原则,细化政府工作职责。条例草案明确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跨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市和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本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应当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发展战略紧密衔接、统筹联动,促进大运河沿线文化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等方面的融合发展。

  (二)发挥规划引领作用,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一是明确科学编制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相关规划,分类施策,统筹推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二是对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在制定大运河文化遗产相关规划、编制和调整保护名录等重要事项前征求专家意见。四是区分大运河文化遗产中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他大运河文化遗产的不同类别,明确保护标准。五是围绕工程建设限制、标志界桩设立、河道水系管护、生态环境治理、历史风貌保护等,完善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要求。

  (三)细化科学合理利用制度,增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传承活力。一是深入挖掘和丰富大运河文化遗产内涵,提升展示利用水平,增强传承活力。二是构建综合展示体系,拓展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场景。三是统筹大运河沿线古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名人故居、工业遗存、红色资源等各类资源,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四是通过文旅融合、乡村振兴、文创服务、研究挖掘、文艺创作、健身休闲等多种方式,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展示利用。五是拓展大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途径,推动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现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四)完善保障和管理措施,助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大运河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日常监测、定期监测和反应性监测。二是明确市和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对大运河文化遗产实施日常巡查;市和大运河沿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联合执法,依法及时查处危害大运河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行为。三是加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人才队伍建设,发挥高等学校、研究机构智力优势培养高水平、专业化人才,加大紧缺人才、高端人才和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完善人才服务等配套措施,为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提供人才支撑。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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