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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稿源: 发布日期:2025-09-25 15:04:00 分享到:
 
 

——2025年9月23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 清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马顺清副主任带队进行立法调研。市人大社会委组织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常委会审议。2025年7月29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到西青区李七庄街凌庄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平区人民法院、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进行立法调研,深入了解妇女权益保障情况。法工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市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学者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会同社会办、市妇联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5年8月19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社会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妇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对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十分必要,建议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条第二款:“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二、有关方面提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妇女组织直接联系和服务本单位的妇女群众,需要加强对其工作上的支持和保障,建议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重视本单位妇女组织的工作,为妇女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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