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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5-09-26 09:16:57 分享到: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王志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5年7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背景情况

    天津港是国际枢纽港和沿海主要港口,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世界级港口群的重要支撑,是促进陆海深度融合、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平台,是建设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实现我市“一基地三区”城市发展定位的重要载体。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强调“要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和作用,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为天津港未来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现行《天津港口条例》自2008年4月实施以来,为加快天津港口发展,推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家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有必要对现行《天津港口条例》中港口建设、经营、服务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特别是,有必要通过立法方式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港口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我市推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加快天津港口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交通运输委在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的指导下,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其他省市近年来立法工作成果,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协会学会及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计34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参考、借鉴兄弟省市最新立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对天津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港口发展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港口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安全规范、智慧绿色、市场运作、集约高效的原则,促进港口服务功能、产业带动功能、城市空间功能有机融合(第三条、第四条)。二是明确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建设要求(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二)明确港口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市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二是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负责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单位做好港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三是明确滨海新区等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服务保障港口发展(第八条)。

    (三)明确港口建设维护要求。一是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各项规划(第九条)。二是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岸线使用管理的规定(第十条)。三是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并履行建设程序(第十一条)。四是划分了市港航管理部门、相关区人民政府及港口经营人的基础设施维护职责(第十三条)。

    (四)明确港口经营要求。一是从事港口经营应依法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第十四条)。二是从事港口服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的规定,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三是禁止港口经营人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七条)。

    (五)明确港产城融合发展要求。一是提升港口基础设施能级,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增强港口支撑产业发展能力(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二是发展集装箱、滚装汽车等物流服务业,支持海洋装备、绿色石化等临港产业及航运金融、航运会展等航运服务业,推动产业带动经贸发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是完善城市航运服务功能,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港产城融合发展特色片区,激发港口城市活力(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六)明确港口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承担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属地区政府承担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安全监管责任(第三十条)。二是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等承担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第三十一条)。三是特别明确了支持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储运功能,要求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第十二条)。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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