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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5-09-26 09: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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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3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港口条例的修改工作,喻云林主任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马顺清副主任对条例修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5年7月29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赴天津港和中新生态城实地调研智慧港口、绿色港口建设和临港产业发展等情况。法工委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发函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企业的意见;征求了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法工委会同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5年8月20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要强化政治引领,在修订草案中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港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三条,修改为:“本市推进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智慧绿色、安全规范、市场运作、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配置港口资源,统筹港产城空间布局,强化港口支撑和服务辐射能力,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天津港作为国际枢纽港的优势和作用,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快天津港口发展和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对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建议在强化支持措施、加大政府服务力度等方面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港口投资人、经营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加强港口与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发展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港口服务功能、产业带动功能、城市空间功能有机融合。”同时,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港口服务增值、临港产业发展、航运服务业发展、港产城融合发展特色片区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行政许可、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港口经营人、航运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管理是港口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建议增加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完善应急预案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二是完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本市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源头和过程管控,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第十二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市港航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将第十二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品名,依据其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持正常、正确使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修订草案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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