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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24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2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没有提出修改建议。
2025年9月23日晚,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修订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港航管理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专题审议,没有作出新的修改,形成了《天津港口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形成的建议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为便于做好法规实施的准备工作,建议本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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