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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港产城融合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稿源:天津人大月刊 发布日期:2025-10-11 16:41:44 分享到:
 
 

为港产城融合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天津港口条例》解读

文/孙驰

  天津港是国际枢纽港和沿海主要港口,是京津冀协同发展、建设世界级港口群的重要支撑,是促进陆海深度融合、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平台,是建设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实现我市“一基地三区”城市发展定位的重要载体。2025年9月2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对于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安全与经营秩序,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港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港口发展。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港考察时强调,要志在万里,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强调要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天津港的优势和作用,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港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天津港发展指明了方向。修订港口条例,就是以立法方式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港口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修订条例是贯彻实施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现实需要。2021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明确指出,要发挥天津港等国际枢纽海港作用,加快建设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推进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2023年,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港产城融合发展行动方案》《天津市促进港产城高质量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等,全方位、多视角明确了天津未来五年支持港口、产业、城市发展的重点政策和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市港口事业发展突飞猛进,港口发展能级和辐射带动能力有效提升,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做法、经验。修订条例,就是将这些政策举措转化为法规制度,为天津港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管理以及港产城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条例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2007年12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港口条例》。条例实施近二十年来,对规范我市港口规划与建设、经营与服务等行为,促进我市港口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家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修改,有关港口项目建设程序、港口经营许可范围等规定作了较大调整。修订条例,就是要落实和衔接上位法的新规定新要求,保证我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保持一致、有效衔接。

  条例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共三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明确港口发展总体要求。条例明确天津港战略定位,强调推进世界一流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建设,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强调要按照统筹规划、智慧绿色、安全规范、市场运作、集约高效的原则,科学配置港口资源,统筹港产城空间布局,强化港口支撑和服务辐射能力,更好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充分发挥天津港作为国际枢纽港的优势和作用。

  强化港口管理责任。为进一步压实市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条例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市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发展格局。二是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以及天津海关、海事、边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港口相关工作。四是明确滨海新区及其他相关区政府在港口发展中的责任。

  加强智慧绿色枢纽港口建设。港口建设与维护是港口稳定发挥功能的前提,为此,条例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相关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海河流域综合规划等规划紧密衔接。二是加强智慧港口建设,支持港口经营人运用卫星导航、大数据等先进信息技术,推进港口智能化建设。三是加强绿色港口建设,支持港口经营人使用清洁环保运输方式,优先采用清洁化生产方式,更新改造港口作业机械等设施设备,开展船舶绿色低碳燃料加注业务,扩大港区电能、风能、氢能等新能源应用范围。四是加强枢纽港口建设,鼓励港口经营人与航运企业拓展港口航线网络,开拓巩固远洋干线,加密近洋航线班次,做强内贸航线,发展环渤海内支线。

  明确港口经营管理要求。港口经营是港口价值变现的关键环节,条例明确港口经营管理要求,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一是明确从事港口经营应当依法向市港航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二是明确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执行并依法予以公开。三是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一是规定市和相关区政府应当推进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加强港口与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促进港口服务功能、产业带动功能、城市空间功能有机融合。二是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优化物流服务,拓展仓储、分装等功能,提高港口货物增值空间。三是支持海洋装备、绿色石化等产业发展,推动培育跨境电商、冷链等产业发展,鼓励航运经纪、航运金融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升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发展质量。四是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港产城融合发展特色片区,明确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生活和生产性服务设施,激发港口城市活力。

  压实港口安全生产责任。一是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港航管理部门依法承担港口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同时明确滨海新区及其他相关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市港航管理部门和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等需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三是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源头和过程管控,强化和落实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落实相关专项规划要求。五是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及时更新不合格的设施设备,保持正常、正确使用。明确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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