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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守护妇女权益
稿源:天津人大月刊 发布日期:2025-10-11 16:41:41 分享到:
 
 

以法治力量守护妇女权益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解读

文/向攀竹

  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事关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家庭幸福。2025年9月24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修订,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推动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立法背景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为保障妇女权益夯实法治基础。

  修订条例是落实和衔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客观要求。202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全面修订,将“人身权利”一章调整为“人身和人格权益”,新增“救济措施”一章,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机制。为落实和衔接上位法,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立足我市实际补充细化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修订条例是回应社会关切、固化我市实践经验的现实需要。现行《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于2016年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条例实施以来,对促进男女平等、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生育政策调整后妇女面临的平等就业和生育保障问题、婚姻家庭关系引发日益复杂的矛盾纠纷等。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及时总结我市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成功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妇女权益保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明确坚持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规定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妇女联合会的职责,规定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完善男女平等评估相关内容,落实妇女发展状况统计调查制度。

  保障政治权利,支持妇女巾帼建功。明确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对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的妇女代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妇女成员作出规定,明确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完善培养和选拔女干部相关内容,支持女性人才成长。明确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畅通妇女诉求表达渠道。

  保障人身和人格权益,守护妇女安全健康。将“人身权利”一章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细化保障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生命健康权益等具体措施。明确生育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妇女的知情同意权,当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加强婚恋交友关系中妇女权益的保障,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关规定。完善预防和处置性骚扰的制度机制,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增加学校预防和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性规定。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固化我市“两癌”筛查和推广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的成功经验,明确促进更多适龄妇女定期接受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按照有关规定接种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保障文化教育权益,支持妇女全面发展。完善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女性平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明确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健全全民终身学习体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适合妇女的职业教育、创业就业培训和实用技能培训,明确组织开展有益于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

  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将“经济权益”一章调整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增加招聘环节就业性别歧视的禁止性规定,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落实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婚假、生育假(产假)、育儿假以及产前检查时间、哺乳时间等;完善哺乳假相关规定,明确女职工生育假(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双方约定或者相关规定计发。落实生育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

  保障财产权益,增强妇女的获得感。增加“财产权益”一章。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权利,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妇女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并对承包期内发包方收回妇女原承包地的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防止农村妇女财产权益“两头空”。

  保障婚姻家庭权益,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文明婚俗,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明确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完善临时庇护场所有关内容,增加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规定。将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发生。

  强化救济措施,明确法律责任。将“法律责任”一章改为“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完善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增加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相关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衔接性规定,增强法规的刚性约束。(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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