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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泽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废止法规的必要性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去年滞后法规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对《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和《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二部法规已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形势,不适合继续适用,有关内容已被法律法规所涵盖,有必要对二部法规予以废止。
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起草了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稿,并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决定草案。
二、关于废止法规的理由
(一)关于《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
理由是:一是法规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内容较为滞后,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中已不再执行;二是有关内容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涵盖。法规已无存在必要,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二)关于《天津市表彰人民治安英雄模范暂行条例》
理由是:一是法规自1982年4月3日实施,内容已经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实践中已不再执行。二是《天津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和确认、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以及经费保障等有关内容作了更为准确的规定。《天津市见义勇为称号授予办法》,对见义勇为的评选范围、评选条件、评选周期、评选程序、工作机构、奖励办法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也对有关内容作了规定。法规已无存在必要,因此建议予以废止。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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