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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8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成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没有提出修改建议。
11月28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没有作出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办法〉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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