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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力城市更新行动稳步推进
—《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解读
文/刘洁伟
2025年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对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指出,要积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增强发展潜力、优化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大力实施城市更新。今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和《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对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推进城市更新行动作出部署。制定条例,就是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执行到位,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彰显天津的现代化新风貌。
制定条例是扎实推动市委“十项行动”和“三新”“三量”工作要求的有力措施。今年10月,市委召开城市工作会议,明确坚持走内涵式发展路子,扎实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市委、市政府将“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列为“十项行动”之一,制定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出台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等文件,对城市更新工作作出整体谋划。制定条例,就是落实市委工作部署,科学把握城市更新与科技创新、产业焕新的关系,围绕推动盘活存量、培育增量、提升质量,明确重点任务,理顺实施流程,强化支持保障,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城市更新提质加速。
制定条例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城市更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人民是城市更新工作的参与者,也是成果的享有者、成效的评价者,是做好城市更新工作的初心和本源,更是动力和依靠。制定条例,就是固化本市近年来的工作特色、成功经验,着力破解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以法治方式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城市更新规划、城市更新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主要规定以下内容。
明确城市更新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明确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系统观念、规划引领、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护第一、应保尽保、以用促保,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促进城市结构优化、功能完善、文脉赓续、品质提升。落实《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本市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包括,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开展完整社区建设,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修复城市生态系统,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以及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任务。
压实政府部门职责。一是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将城市更新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政策统筹,强化资金保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和资金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更新相关工作。二是明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推动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推动城镇老旧房屋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利用等工作。同时还规定了市规划资源、城市管理、水务、发展改革、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的职责。
明确规划引领城市更新。一是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结合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充分听取专家、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二是规定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片区策划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并组织有关市级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三是规定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片区策划方案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物业权利人可以向区住房建设部门申报城市更新项目,经评估后按照规定纳入项目库。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规范城市更新实施。一是明确危险住房改造、整治老旧小区及周边环境、完整社区建设、老旧商业街区改造提升、老旧厂区更新改造、城中村改造、存量闲置房屋和低效用地、韧性安全城市建设、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城市更新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要求。二是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应当依法确定实施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城市更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征询物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实施主体。三是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应当与相关物业权利人进行协商,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四是规定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指导实施主体修改完善后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涉及本市重大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市级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对城市更新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权属登记、后期运营管理以及开展评估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
加强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完善城市更新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保障城市更新有序实施。二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推进相关资金整合和统筹使用。三是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制定相关规则时可以探索优化容积率的情形。四是明确城市更新涉及既有建筑和老旧街区改造利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确保消防安全。规定了鼓励依法整合利用零散用地、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享受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等保障措施。
强化监督管理。一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监督。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二是明确对于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三是规定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城市更新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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