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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5-12-11 10:56:58 分享到: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戴永康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自2025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主体占全市比重达到97.9%,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固化我市已有的成功经验做法,回应民营经济组织关切,有必要制定《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以推动我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突破。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起草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系统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及其他省市近年来立法工作成果,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及企业代表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九章八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规定了以下主要内容: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我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提出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等要求(第三条、第四条)。二是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工商业联合会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各自职责(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三是规定了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应承担的基本义务,并对加强民营经济组织经营者队伍建设、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提出要求(第七条、第八条)。

  (二)保障公平竞争。一是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第十二条)。二是进一步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破除市场准入壁垒(第十三条)。三是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四是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作出明确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三)促进投资融资。一是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民营经济投资政策措施,引导投资重点领域(第十八条)。二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重大项目、大规模设备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盘活存量资产,为民营经济组织开放更多应用场景(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参与京津冀区域一体化和京津同城化发展,支持民营经济组织提高市场开拓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四是构建多元融资服务体系,明确规定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融资便利,实行差异化金融服务,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

  (四)支持科技创新。一是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技术创新决策、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等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参与国家和本市科技攻关项目(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二是支持科研设施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共享,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强新技术应用、建立创新联合体、参与标准制定和加快数字化转型等(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三是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知识产权的保护(第四十条)。

  (五)强化要素支持。一是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完善土地供应机制,提供用地用房便利(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二是强化人才培养和用工服务,为民营经济组织招工用工提供便利,完善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政策措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三是规定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依法合理使用公共数据(第四十六条)。四是为民营经济组织物流运输提供支持,加强能源供应,提升能源要素保障能力(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六)加强规范保护。一是明确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信守法经营,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和遵守海外投资经营规范等(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二是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禁止行为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三是进一步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征收征用、收费、中介服务、强制措施以及异地执法行为,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的数据安全保护(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一条)。四是明确支付账款相关规定,完善拖欠账款预防、清理和监督检查机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承担守诺履约责任(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七)优化服务保障。一是明确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第六十七条至第六十九条)。二是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市场进入和退出成本(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三是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四条)。四是畅通纠纷解决渠道,为民营经济组织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第七十五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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