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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的立法工作,成立了由喻云林主任担任组长,马顺清副主任、殷向杰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李清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程指导推动各项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多次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带队深入民营企业开展立法调研,主持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建议。马顺清副主任、殷向杰副主任、李清秘书长出席立法工作动员部署会,对相关工作提出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和市发展改革委组成联合起草组,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条例起草、论证和修改工作。市人大财经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5年9月2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开展立法调研,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发函、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民营企业家以及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法工委会同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5年10月29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关方面提出,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强平台建设和信息公开,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依法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和民营企业家提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优化政策信息服务,为民营经济组织获取和申请享受各类惠企政策提供切实便利,建议草案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条,在第一款增加“拓展‘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范围,为民营经济组织等各类经营主体主动提供政策找企业服务”的规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草案中涉及的支持、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措施,大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服务保障职责,建议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障法规执行到位,发挥实效。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法定职责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平等标准或者条件;(二)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未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三)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四)干预依法应当由民营经济组织自主决策的事项;(五)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赞助捐赠或者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民营经济组织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民营经济组织参加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接受指定服务、订购报刊、接受有偿新闻、购买指定产品或者购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保险以外的保险;(九)违反法律规定实施征收、征用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十)未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政策信息;(十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办理民营经济组织诉求或者反馈办理结果。”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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