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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5-12-11 11:26:29 分享到: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蔺雪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和政策法规。2025年5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了城市更新行动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支撑保障和组织实施等,其中明确要求加快推进城市更新相关立法工作。今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

  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我市时强调,要积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增强发展潜力、优化发展空间,推动城市业态、功能、品质不断提升。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更新工作,将实施中心城区更新提升行动作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十项行动”之一,与科技创新、产业焕新共同作为推进天津现代化大都市建设的重要途径。我市在开展城市更新工作中虽然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但随着工作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机制不完善、项目实施模式单一、工作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和现实困难逐步突显。因此,有必要制定《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着力破解城市更新难点问题,健全体制机制、加强政策支持、强化监督管理,并将我市近年来的特色、成功经验固化下来,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的指导下,系统梳理了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其他省市近年来立法工作成果,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协会及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九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借鉴北京、上海等其他省市经验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主要任务,全面提出实施要求。一是对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确定我市城市更新任务(第四条)。二是坚持问题导向,从危险住房改造、整治老旧小区环境、更新改造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基础设施、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加强城市历史文化保护等十一个方面提出城市更新具体实施要求,以确保城市更新各项重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第二十三条)。三是明确我市全面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路径,为城市更新提供支撑(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二)明确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多元主体参与。一是构建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分级落实的工作格局,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更新工作的职责,并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城市管理、水务、商务、文化和旅游等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界定(第五条、第六条)。二是充分发挥物业权利人在城市更新中的作用,明确物业权利人的范围,提出物业权利人依法开展城市更新(第七条)。三是明确多元主体参与城市更新路径,鼓励、支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九条、第十条)。

  (三)明确实施程序,加强项目过程管理。一是建立完善“专项规划—片区策划—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划实施体系,明确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制主体、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第十四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二是强化城市更新实施过程管理,对项目实施主体确定、项目实施的质量安全监管、竣工验收移交、权属登记、后期运营管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三是提出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和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明确保障措施,多维度促进和监督项目实施。一是结合国家最新政策指引,从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强化规划政策支持、存量土地使用过渡期政策、容积率核定优化、消防安全标准等多方面提出具体的城市更新支持性政策(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条)。二是建立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制度,推动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进驻社区参与城市更新,为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保障(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三是要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活动的监督,强调市和区有关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责任(第四十五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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