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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稿源: 发布日期:2025-12-11 11:28:32 分享到:
 
 

——2025年11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城市更新条例的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多次带队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殷向杰副主任、李清秘书长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5年9月23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开展立法调研,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发函、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城市更新实施主体的意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5年10月28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办公厅、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关方面提出,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的意见》明确了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有必要对标对表国家规定,完善草案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城市更新的主要任务包括:(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四)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五)完善城市功能;(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九)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任务。”

  二、有关方面提出,城市更新工作应当进一步释放规划支持的政策空间,建议完善容积率优化的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鼓励在城市更新活动中以加强保障民生和激励公益贡献为导向核定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依规制定相关规则时可以探索以下情形:(一)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项目,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等城市更新项目,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其新增建筑规模可以不受规划容积率指标的制约;(二)在规划条件之外,对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风貌建筑、多无偿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贡献,其建筑面积可以按照贡献的相应建筑面积补足;(三)为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标准等要求,对于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等情形,其新增建筑量可以不计入规划容积率。”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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