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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地方立法推动拥军优属工作 续写爱我人民爱我军的时代新篇
稿源:天津人大月刊 发布日期:2026-01-12 10:22:40 分享到:
 
 

以地方立法推动拥军优属工作  续写爱我人民爱我军的时代新篇

—《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解读

文/ 张瑾

11月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固化了我市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经验做法,细化了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制度,完善了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措施,为巩固发展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提供法治保障。

修法背景


修订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拥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有力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着眼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更好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围绕做好双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做好新时代双拥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是我党我军我国人民优良传统和特有政治优势。”“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永远是颠扑不破的真理。”修改好条例,就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拥军优属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


修订条例是进一步营造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崇军人良好社会氛围的客观要求。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军人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安全屏障,理应获得尊崇的社会地位。增强军人职业尊崇感,培育拥军情怀,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离不开完善的制度保障。修改好条例,就是通过法规制度规范,支撑和保障各方面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推动培育和弘扬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修订条例是衔接上位法并固化本市良好经验做法的现实需要。本市2006年出台的拥军优属条例,对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军政、军民团结,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以来,国家相继制定和修改了关于国防、军人和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如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国防法、兵役法等法律,以及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行政法规,对军人、退役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的权益保障、服务管理、优待安置等方面作出新的安排。同时,本市不断深化拥军优属工作,制定完善了一系列抚恤优待政策措施。有必要修改本条例,积极衔接上位法的新规范,固化好的实践做法。

主要内容


修改后的拥军优属条例共三十六条,主要包括了如下内容。


关于各方面拥军优属职责的制度规范。一是明确市和区政府职责,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将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经费,保证拥军优属工作的落实。二是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三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即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拥军优属工作,协调处理军地关系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是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拥军优属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拥军优属工作。五是鼓励社会力量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包括鼓励和引导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拥军优属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发挥关爱退役军人协会作用,影响和带动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拥军优属工作;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六是明确拥军优属工作的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拥军优属的宣传教育,在建军节、春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节日和纪念日集中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要加强拥军优属公益宣传,培育和弘扬拥军优属的社会风尚。七是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支持军队建设的制度规范。一是明确支持军队建设发展,在部队执行任务时提供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信息等必要保障。二是市和区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强军地协同创新,发展军民融合产业,深化资源要素共享,促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三是明确支持部队营区基础设施、训练设施等军事设施的建设,依法保障部队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等需求。四是关于军事设施保护的规范,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可能影响军事设施保护的建设项目,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应当兼顾军事设施保护需要,依法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各级政府要加强军事设施保护宣传教育。五是明确军队参加地方抢险救灾时,当地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装备、物资、器材等保障,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指导部队的抢险救灾行动。此外,还明确了在科技、人才、交通和文化等方面的拥军举措。


关于抚恤优待的制度规范。条例明确,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抚恤金、补助金等抚恤待遇。抚恤优待对象包括军人、服现役和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条例明确了多项抚恤优待制度。一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批准入伍地的区政府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和军士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服现役期间保留。二是要加强对军人的关怀关爱和荣誉激励,明确各级政府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大庆典和纪念活动时邀请抚恤优待对象代表参加,军地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为抚恤优待对象家庭悬挂光荣牌,为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将符合条件的军人、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等史志。三是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明确市和区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置义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四是支持随军家属就业,明确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随军未就业家属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基本生活补助金待遇。五是关于住房优待,明确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申请公租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保障;符合本市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相关项目改造范围。此外,还明确了在教育、医疗、文化、交通、养老、法律、探亲等方面的优待措施。(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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