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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孔令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是保障公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区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我市新一轮区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将于今年下半年进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实施好选举法,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依法依规做好区和乡镇人大换届选举,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确保选举结果人民满意,有必要深入总结我市多年来人大代表选举的实践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程序,更好地指导基层人大开展工作,为依法有序、圆满顺利完成区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规修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喻云林同志听取汇报,对修改好法规、做好区和乡镇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工作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庆恩同志带队进行立法调研,对做好法规修改和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代表工委认真学习选举法、代表法精神,深入研究,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市委组织部、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各区人大常委会和部分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人大代表结构的表述。为合理安排人大代表结构比例,保证代表的广泛性,根据选举法规定,明确区和乡镇人大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在归侨人数较多的地区,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二)完善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规定,完善选举委员会工作职责。增加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的规定。完善选举委员会关于确定选举日期、及时公布选举信息等职责。
(三)完善代表名额重新确定的备案程序。区和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对需要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区人大代表名额情况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重新确定乡镇人大代表名额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四)完善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增加经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按预选时得票多少顺序排列,予以公布,票数相等的,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五)完善投票选举时监票员人数的规定。每个投票站、选举大会的每个票箱和设立的每个流动票箱应当分别有两名以上监票员和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此外,还对法规的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做了调整和修改。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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