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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工委会同代表工委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对草案没有提出修改建议。
2026年3月27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没有作出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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