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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 (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6-03-27 15:35:14 分享到:
 
 

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邓光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1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草案)》的背景情况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市第一部信息化地方性法规,对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信息化迈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全面跃升的新阶段。为践行“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的理念,有必要对《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进行修改,增加维护网络安全的内容,以应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攻击、重要数据和个人敏感信息泄露、人工智能算法安全、物联网安全威胁等问题,保护国家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纳入2025年度立法计划,统筹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问题,为推动网络强市、数字天津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条例(草案)》坚持开门立法,广泛搜集资料,开展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行业协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企业的意见及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意见,予以采纳吸收。在此基础上,征求了16个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赴湖南、浙江学习借鉴网信工作先进经验和做法,并与有关部门深入交换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章45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我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的工作要求。一是明确本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将调整范围明确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安全保障和信息化发展等活动(第二条、第三条)。二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应当扶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第四条)。三是规定了市、区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工作(第五条)。

  (二)明确我市网络运行安全的重要内容。一是强调网络运营者应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第十条、第十三条)。二是要求网信等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取强化防护措施,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是鼓励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发展,并要求网络运营者做好安全测试和评估(第十四条)。

  (三)明确我市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是强调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要求,对列入重要数据目录的网络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并对网络数据利用作出禁止性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二是规定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制度及需要履行的程序(第十八条)。三是对个人信息处理和保护提出要求,确保网络数据处理者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明确我市信息化发展的重点工作。一是对专项规划编制、信息化工程审查备案、标准制定执行提出具体要求,强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是提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深化信息化在政务、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领域应用,加快数字化绿色化协同转型发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三是强调加强知识和技能普及,推动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提升(第三十六条)。

  (五)强化我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的基础支撑。一是教育、科技部门支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基础理论研究与学科建设,搭建交叉学科发展平台,建设一流网络安全学院(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二是鼓励高校、院所及用人单位着重加强实用型和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强化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三是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涉及网信有关重要、重大项目建设等,需进行专家论证或听取专家意见(第四十一条)。

  《条例(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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