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阅文系统代表履职平台
 首  页   人大概览   时政要闻   人大要闻   重要发布   立法聚焦   监督纵横   人事任免
 领导之窗   代表工作   工作动态   机关党建   基层人大   专题讲座   人大杂志  人大资料库
您当前的位置 : 立法聚焦  >  立法公开
 
关于《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稿源: 发布日期:2026-03-27 15:30:36 分享到:
 
 

——2026年3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许成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立法工作,喻云林主任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马顺清副主任带队开展立法调研,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财经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5年11月27日至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开展立法调研,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发函、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法工委会同预算工委、市司法局、市网信办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6年2月25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财经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网信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财经委员会和有关方面提出,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对于筑牢网络安全屏障、确保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同样具有重要影响,有必要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保护,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市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对未列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加强保护。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认定规则、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推动重要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密码规范应用要求的基础上强化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防护。”“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对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开展抽查检测并提出改进措施,对涉及重要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安全的重要内容,建议草案丰富有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本市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依法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深化网络生态治理。”二是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三是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本市深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依法处置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规范网络传播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三、财经委员会和有关方面提出,场景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对于促进信息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牵引作用,建议增加关于场景培育和开放、场景资源产业化应用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支持建设综合性重大场景、行业领域集成式场景、高价值小切口场景,鼓励和支持信息化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利用场景资源进行产业化应用,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对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链供应链的安全性和自主性、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这方面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技术创新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培育和形成知识产权成果,推动知识产权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的转化应用。”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Copyright 2007 www.tjr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2007612号-1
主办: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技术支持: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