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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胡学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修订草案)》已于2025年11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修订草案)》的背景情况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事关城市公共秩序,事关城市治理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工作,作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等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202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时,提出“在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上善作善成”,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现行《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已经20余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期望和要求不断提高,今年7月召开的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强调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总结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经验,巩固上合峰会城市管理成果,有必要修订《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挥好立法的规范、引领和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城市管理委在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的指导下,系统梳理了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其他省市近年来立法工作成果,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协会及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五章六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考借鉴上海市、江苏省等兄弟省市最新立法成果,结合我市实际,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一是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领导,统筹协调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要求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鼓励、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二是明晰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职责,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七条)。三是细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第六条)。
(二)完善城市容貌管理举措。一是注重规划引领,完善标准规范,夯实城市容貌精细化管理基础,明确我市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照明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以及招牌设施设置管理规范等编制和修订要求(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二是就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井盖设施、住宅小区、架空管线、张挂宣传品、堆放物料等市容管理提出规范要求(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三是按照以人为本、疏堵结合原则,优化设摊经营管理,规定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一定公共区域用于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第十八条)。四是规范城市照明管理,对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以及统一启闭等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五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保留对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许可管理,其他户外广告、招牌设施设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指导,并依照国家规定明确城市公共空间户外广告设置权有偿使用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三)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措施。一是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管理,细化城市道路、运输车辆、公共绿地、施工工地、道路作业、集贸市场、活动举办、机动车清洗、禽畜饲养等方面的公共环境卫生要求(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三条)。二是强化垃圾分类管理,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制度、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等服务许可制度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并对单位和个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理提出规范要求(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八条)。三是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明确了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关闭、拆除等全链条管理要求(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六条)。四是对公共厕所管理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公共厕所设置原则和开放要求,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公众开放(第五十二条)。
(四)构建市容和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格局。一是将“共治共享”纳入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原则,从举报投诉、意见征求、行业自律、志愿服务、多元投入、宣传教育、信用管理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二是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作为构建共治共享格局的重要制度,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十九条)。三是积极营造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及其劳动的社会氛围,鼓励通过建设环卫之家、设立户外劳动者服务驿站等多种方式,为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提供休息、饮水等服务,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工作生活条件(第八条)。
《条例(修订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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