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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7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张谊山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改工作,喻云林主任听取汇报、提出工作要求,殷向杰副主任对相关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和具体要求。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2025年11月27日至28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殷向杰副主任带领法制委、法工委开展立法调研,征求立法意见建议。法工委通过发函、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单位的意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6年2月25日,法制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市纪委监委驻市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有必要对标对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城市工作会议、天津市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工作会议要求,完善条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建议修订草案作出修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美观、现代大气、文明有序、开放包容、安全高效的城市环境,推进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二是将第三条修改为:“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人民城市理念,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共治共享、绿色低碳、智慧韧性的原则,深化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必要统筹纳入法规调整范畴,推动市容环卫工作全覆盖,让全市人民共享城市治理成果,建议修订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二是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三是增加一章作为第四章“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对工作机制、乡村容貌管理、村庄环境卫生管理、环卫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等作出规定。
三、城建环保委员会、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方面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大城细管,结合实际问题和群众需求,精准施策、科学治理,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的精细化水平,建议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井盖等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发现井盖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护栏或者采取其他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二是第二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类架设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整齐规范,不得影响交通、居住以及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安全,不得乱拉乱设。废弃的架设管线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三是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增加“城市管理部门规定景观照明启闭时间,应当区分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不同情形,因地制宜明确相关要求”的规定。四是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不同区域功能、风貌特色和单位特点,对招牌设施设置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大城智管,强化科技支撑,不断提升城市治理智慧化水平,建议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智慧化建设,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跨系统、跨部门、跨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运用、共享交换、业务协同,推动实现信息归集、指挥调度、处置、执法、服务的智慧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效能。”
五、有的基层立法联系点和有关方面提出,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进一步深化大城众管,引导推动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城市环境,建议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本市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治理创新,坚持政府统筹协调,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整合各类资源力量,推动全社会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三是增加两条作为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以及相关标准作了规定。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进一步加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领域的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推动条例有效实施,建议完善修订草案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应当制止、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查处的;(二)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三)对应当受理的申请、举报或者投诉事项不予受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三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
此外,有关方面建议保留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一是行政处罚法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市政府规章《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对此已进行规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相关行政执法事项以政府规章的形式作了决定,地方性法规不宜再作重复规定。二是按照中央和市委关于为基层减负的有关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实行清单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不宜由地方性法规作出固化的规定。三是现阶段市政府正在推动街镇部分执法事项回收相关改革,立法也应当为改革留出空间。基于以上考虑,建议不再保留修订草案关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规定。
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修订草案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二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汇报,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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