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阅文系统代表履职平台
 首  页   人大概览   时政要闻   人大要闻   重要发布   立法聚焦   监督纵横   人事任免
 领导之窗   代表工作   工作动态   机关党建   基层人大   专题讲座   人大杂志  人大资料库
您当前的位置 : 立法聚焦  >  立法公开
 
关于《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稿源: 发布日期:2026-05-22 14:57:18 分享到: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李国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托,我就提请审议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安全是发展的基础,稳定是强盛的前提,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2022年,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大部头”与“小快灵”相结合,先后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和《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两部条例的制定实施,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深入推进平安天津建设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党中央和市委对有关工作作出新的部署和工作要求,两部条例中的部分内容已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去年,市人大常委会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了修改两部条例的建议;市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也有代表提出了修改两部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对两部条例作出修改,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的客观要求;是依法解决实践中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对保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天津、法治天津具有重要意义。

  二、决定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两部条例的修改工作,喻云林主任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提高立法的针对性提出明确要求。赵飞副主任审定工作方案,主持召开立法工作推动会,带队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殷向杰副主任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对完善决定草案进行专题研究;李清秘书长也对决定草案审阅把关。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和法工委充分发挥人大立法主导作用,会同市委政法委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研究执法检查和前期调研发现的问题以及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论证,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委政法委、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人民调解员、基层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等的意见和建议;针对有关条款,专门征求了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政法委的意见,综合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决定草案。

  5月7日,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三、立法思路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思路

  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二是主动适应改革所需,积极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做到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遵循立法规律,不求“大而全”,需要改多少就改多少,确保每一处修改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关于《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

  (1)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综合机制。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适应矛调中心的功能和任务已由综治中心吸收的实际,对综合机制相关内容作出调整。一是将条例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表述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二是增加规定化解“三跨三分离”矛盾纠纷的内容,明确对矛盾纠纷跨行政区域、部门、行业的,当事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事发地不一致的,或者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可以牵头组织多部门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也可以指定责任单位承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三是完善综治中心督办落实、会商研判、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跟踪掌握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建立完善提示、催办、反馈等工作机制,应当及时剖析典型案例,指导解决具有普遍性的矛盾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会商、联动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四是完善综治中心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增加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应当加强大数据平台应用,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推动跨部门、跨行业数据整合,开展矛盾纠纷分类统计、态势分析和风险预警,实现信息归集、分类流转、督办反馈、指挥调度等的智慧管理。

  (2)进一步压实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一是进一步压实政府责任,明确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二是深化京津冀矛盾纠纷联防联控,增加规定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沟通协作,及时通报重大风险隐患预警信息,加强联动处置,协同推进区域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等工作。三是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应当对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鼓励高等院校和职业教育学校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理论研究和职业技能培训,加强调解学院建设,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

  (3)进一步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社会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完善有关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做好风险评估、预判预警,及时消除矛盾纠纷隐患,防范引发个人极端行为;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发现、掌握的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采取预防措施;明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站作用,就地预防、排查和化解矛盾纠纷。

  (4)进一步落实各项改革部署。一是根据党中央和市委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中关于明确不再保留平安建设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将条例中“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表述修改为“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部门”。二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依法规范民事立案与调解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人民法院不再开展诉前调解的要求,修改了条例中的有关内容,明确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调解或者委托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2.关于《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

  一是根据党中央和市委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中关于明确不再保留平安建设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将条例中“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表述修改为“平安建设工作组织协调部门”,同时删除了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有关职责的内容。二是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的功能定位作出调整,明确本市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协调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社会治安风险防控,为平安建设工作提供支撑;同时将条例中“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的表述修改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三是强化安全风险防控监管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风险隐患治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稳定、管业务必须管矛盾风险的要求,依法严格落实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风险防控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处置机制,及时消除社会风险隐患。

  此外,还对两部条例的条款顺序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决定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Copyright 2007 www.tjrd.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津ICP备12007612号-1
主办: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技术支持: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