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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郝树龙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办、法工委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会同市委政法委、内司办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没有提出修改建议。
2026年5月22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市委政法委、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没有作出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天津市平安建设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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