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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陈勇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条例(修正草案)》已于2026年4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予审议。
一、制定《条例(修正草案)》的背景情况
海域是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建设海洋强国。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施行,加强了海域使用管理,促进了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有效维护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后,国家陆续出台《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等,健全和完善了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配套制度。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充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历经了6次修正,在规范我市海域使用秩序,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需求与监督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条例》不能适应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海域使用金征收体制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等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衔接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要求,有必要对《条例》再次进行修正,为我市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支撑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条例(修正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规划资源局在市司法局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保办的指导下,系统梳理了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其他省市近年来立法工作成果,组织召开立法座谈会,广泛听取市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相关协会及企业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征求了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正草案)》。
三、《条例(修正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正草案)》共二十五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海域使用管理的最新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海南、广西等其他省市经验做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优化海域使用权审批管理权限。进一步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区两级海域使用权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机制。一是规定市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责(第一条)。二是明确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外,本市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条)。三是理顺海域使用权申请、出让、续期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二)构建海域空间规划体系。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一是将《条例》中涉及的“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规定了相关规划编制、报批和修改程序(第三条)。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是海域使用管理的依据(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三是要求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第四条)。
(三)衔接国家改革部署要求。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资信证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用海申请材料,提升海域使用审批服务效能(第八条、第二十条)。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明确海域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特定立体空间可以分设海域使用权,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第九条)。三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完善了海域使用权取得、转移和变更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第十三条)。
(四)规范海域使用金征缴程序。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将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调整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主体〔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十)项〕。二是明确规定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第二十一条)。三是衔接国家部署要求,规范海域使用金的缴纳、减缴和免缴相关要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条例(修正草案)》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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