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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2日在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泽庆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会前,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办、法工委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保办、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等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城建环保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提出了修改建议。
2026年5月22日中午,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规划资源局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会议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修改形成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表决稿)。
现就修改的主要内容汇报如下:
一、城建环保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国务院有关部委对临时用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修改要与国家有关工作要求做好衔接,建议完善修正草案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作如下修改:一是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人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海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申请临时使用海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审核。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作出临时海域使用许可决定;不同意临时使用海域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城建环保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对建设海洋工程项目使用海域边界超过批准的界址线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应当明确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进行处理,建议修正草案作出规定。法制委员会经同有关方面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将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建设海洋工程项目使用海域边界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非法占用海域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此外,还对修正草案的条款顺序和个别文字表述作了调整和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形成的表决稿,广泛吸收了各方面意见,符合中央精神和市委要求,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本市实际情况,是成熟、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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