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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力量推进海域资源科学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解读
文/张宜云
2026年5月22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为我市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海洋事业发展,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建设海洋强国,指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高效开发利用海洋,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向海图强之路。”海域是加强海洋开发利用保护、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海域使用金征收体制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有关部门在海域分层立体利用、海域有偿使用、临时用海管理等方面提出新要求。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市海域使用秩序,提升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需求与监督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海域使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改条例,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洋强国建设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改革决策部署,衔接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改革要求,为我市建设现代海洋城市、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海域使用权审批规定。进一步支持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构建市、区两级海域使用权分级审批和监督管理机制。一是明确市和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海域使用监督管理职责。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滨海新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承担海域使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规定本市项目用海审批权限。除国家规定由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外,本市项目用海审批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三是理顺海域使用权申请审批程序。明确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按照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的,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海域使用申请后,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渔业等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四是明确海域使用权出让审批程序。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域使用论证、价格评估、海籍调查等工作,拟定出让方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加强海域使用规划管理。落实国家和我市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决策部署,对条例相关内容作出修改。一是明确海域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国土空间规划。二是规定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的编制、报批和修改程序。明确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履行原批准程序。三是明确本市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并将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作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预审、审核的重要依据。四是增加规定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三)衔接国家改革部署要求。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海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增加规定本市积极推进海域分层立体利用,明确使用海域水面、水体、海床或者底土等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在不影响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排他性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二是落实深化国家“放管服”改革要求,提升海域使用审批服务效能,取消了资信证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等用海申请材料。三是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部署要求,完善了海域使用权取得、转移和变更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要求。四是衔接国家临时用海管理最新工作要求,明确海域使用人应当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海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临时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强化海域使用监管。一是增加规定海洋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完成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海洋工程项目实际用海情况及时核查。二是增加规定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及海洋空间规划,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明确临时使用海域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三是明确海域使用权人建设海洋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和面积进行设计、施工,工程项目的边界不得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非法占用海域。对使用海域边界超过批准的海域使用界址线非法占用海域的行为,规定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规范海域使用金征缴。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将海域使用金等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部署和要求,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主体作了调整。二是明确海域使用金的缴纳相关要求。明确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符合免缴、减缴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海域使用金免缴、减缴手续。明确根据不同的用海性质或者情形,海域使用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缴纳或者按年度逐年缴纳。明确经批准免缴、减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发生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作价入股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缴纳相关手续。(作者单位:市人大立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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